关于临江市阿波罗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6]第14号
临江市阿波罗餐具消毒配送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22060419700812106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0681600077098
地址:临江市四道沟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德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利用渗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先告字【2016】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11月17日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