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江市万隆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7]第01号
临江市万隆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2206811982060427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817267622231
地址:临江市临城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擅自存储危险化学品氢氟酸。
以上事实有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先告字【2016】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10月9日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