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江市桦树镇玉龙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7]第2号
临江市桦树镇玉龙养殖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2206811987102513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0681600031388
地址:临江市桦树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玉龙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私设暗管排放养殖尿液废水,规避监管。
以上事实有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先告字【2017】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5月14日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