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江市远通硅藻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11-08 20:29 作者: 来源:临江市环境保护局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6]第08号
临江市远通硅藻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1308031960060200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81726778225A
地址:临江市六道沟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志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工厂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先告字【2016】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10月28日,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