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环境保护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临环连罚字〔2016〕001号
临江市佳洁餐具消毒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681198303012315
社会信用代码:220681600103312
地址:临江市大湖街道大湖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金霞
我局于2016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责改字〔2016〕39号)。2016年11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16〕 13号)罚款肆佰柒拾肆元。
2016年11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
你单位排放的废水仍超标排放,没有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调查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大写)叁仟叁佰壹拾捌 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江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6年11月18日